|
土地规划
一、土地集体经营
1952年5月至1954年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后,土地经营方式由农民个体经营转变为初级社集体经营。总耕地面积的57%作为农民户自留地,其余土地和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由初级社集体统一经营、统一使用。由于土地所有权仍属农民个人所有,初级社的产品产值分配实行土地入股分红和评工记分、按劳付酬。一般土地分配占60%,劳动分配占40%。
1956年,全县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后,土地由农民个人所有转为高级社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土地报酬从此取消。土地经营由初级社转到高级社统一经营。土地收益按劳动计酬,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和不劳不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1958年下半年,全县实行人民公社化后,由公社实行土地的高度统一经营、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取消评记工分、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社员到公共食堂就餐,实行半供给制和半工资制。
1962年,落实《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进行农村“四固定”后,土地经营方式全部转为生产队集体统一经营。其个人劳动计酬和产品分配相同。这种土地集体经营方式和收益分配原则,一直延续到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
二、土地承包责任制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普遍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农业用途情况下,全面推行以户营为主的土地承包责任制。
1980年,县委、县政府按照中共中央(1980)75号文件精神,对农村土也经营形式,分别推行包产到组、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生产责任制。全县1967个生产队,当年实行包产到组的有128个,包产到户的24个。1981年,实行包产到组的有818个队,包产到户的212个队,大包干的390个队。1982年,实行大包干的1890个队。1983年全县所有的生产人全部实行了以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和土地使用经营方式,极大程度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生产水平大幅度提高。
三、土地使用权流转
1985年后,随着市场经济以及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逐步增多,以户营为主的土地承包责任制渐渐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其一是人地矛盾比较突出。土地承包到户是按人均划分土,只适应当时的人口状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民家庭人口发展变动引土地分配状态的变动。虽经几次调整,仍然很难解决人口不断增加与土地日益减少的矛盾。其二是劳动力转移较多,种植业劳力减少。由于外出务工的劳力增多,参加种植业的多数是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因此对土地投入不足,接受新技术的能力较差,土地利用率低。还出现土地撂荒和半撂荒现象。其三是土地自发转包,转包后的利益关系由双方协商,一般由选入户负责完成农税和对公负担,产品自得。转让期限不等。其四是村、组自发组织拍卖集体土地经营权。
面对日益活跃的农村土地使用经营权有偿转让、交易的新情况,县委、县政府多次组织国土、农业、水电、物价、农经委、政研室等单位和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统一思想。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范围、对象和转让方式、转让审批管理办法等进行了规范,依法纳入了法制管理轨道。县委、县政府提出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民主定标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在有利于农业经营开发利用原则和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与农业用途的前提下,采取有偿转让方式为主和转包、入股、租赁相结合的多种形式,推动集体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荒地、桑园、茶场、果场、山平塘等集体土地依法合理流动,推动农业生产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